大法官會議於今年2月間宣告受理同性婚姻釋憲,於今年5月24日以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對此釋憲,長期關心社會慈善工作,期待更多人能建立健康家庭的我們深感痛心,為何「家庭婚姻」的定義,在立法仍具爭議、人民未達共識期間,竟然由司法機關對於不存在之同性婚姻規範,宣告人民有權行使,代替全民決定、動搖傳統家庭婚姻的文化內涵。

婚姻制度有其目的性:婚姻是社會制度所賦與的權利,非自然人的基本權利。民法親屬篇包括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親屬會議,皆由婚姻為主軸。婚姻非單純愛情之結合,而有組織家庭、生養子女,與對方親屬成為親屬之倫理目的功能。其中以生育子女為最大功能,乃人類生生不息之保證。

不存在之權利不發生違憲問題:若謂自由及權利應順應時代發展而符合時代需求,涉及是否應增加新自由及新權利,此屬立法事項,應由民主決定。不能認為因為時代已進展到應該接納同性戀者,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同樣相愛,同樣有婚姻的需求與渴望,憲法即自動產生人民有同性婚姻之權利,否則憲法將處於隨時可變動之狀態而違背其為國家根本大法應具備之安定性原則。

釋憲內容,扼殺重大公共議題討論空間,剝奪人民決定重大議題權利,強迫全民接受同性婚姻,對下一代婚姻價值觀念及整個社會倫理、文化、教育帶來重大衝擊及傷害。

製造糾紛:承前述,以何種形式保障同性婚姻自由權乃屬立法權限,何以748號解釋宣告二年未完成立法可逕為同性婚姻登記發生配偶法律效果?解釋理由明認現行法律只適用異性婚姻,同性婚姻依據何法律規定登記、發生效力?逕依大法官解釋?可以拘束戶政機關?沒有法律依據的登記能發生法律上效果?適用相同離婚條件?如何收養子女?

此解釋曲解自由平等理論要求婚姻自由,偏離法律所一直尊重的婚姻歷史、傳統及已被普遍認同的婚姻目的,而將個人需求、能力、意願等生理與心理因素作為婚姻自由權之基礎,追求各種性別、性傾向之「實質平等」,實屬失當,將可能為社會帶來更多的糾紛、混亂。真正追求兩性平等、保護女性人權,促進國家社會公共利益與善良風俗的精神,已被錯謬的時代潮流所覆蓋。

尤甚者,倘若「同婚合法化」,無論是立專法或修民法,教會所堅守的婚姻觀與作為,是否會被定義為「歧視」?「宗教自由」、「講學自由」、「言論自由」都將可能受到嚴重的壓抑及影響。認同同婚合法化者雖強調「尊重」多元性別,但「尊重」到什麼程度?是否影響「宗教自由」,已成為當前宗教界不容忽視的議題。

混淆婚姻定義:納入同性婚姻使異性婚姻成為婚姻中的一個選項,一夫一妻在法律上僅是婚姻制度中一種可能的方法,婚姻觀念將變異,婚姻原有之價值將變得模糊,連帶影響家庭在社會中之地位。

在教會裡,我們不接受、也不支持任何政治或司法機構對婚姻在法律上的重新定義。教會基於《聖經》的教導,不論環境如何改變,仍將堅守基督信仰: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婚姻觀;並本於《聖經》中慈愛與誠實、公義與憐憫的教導,表達我們愛所有的人,包括同性戀者,接納與歡迎同性戀者在教會生活當中一起領受天主的愛,但我們不支持同性間的性行為,也不支持同性婚姻。

對社會而言,天主教長久以來一向關心各種社會慈善工作,教會竭盡己力去樹立天主對於婚姻和生命延續的美好設計。這個堅持也吻合所有堅守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來自不同宗教信仰的團體與個人,我們願意跟他們站在一起,堅守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釋憲不應忽視「後同」族群的存在:大法官於釋憲中不應片面採信 同 性 戀 之 性 傾 向 屬 難 以 改 變 之 個 人 特 徵 ( 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英譯是不可能改變的個人特徵),不但違背經驗法則,也忽略了台灣社會中存在不少曾經是同性戀者,後來脫離了同性戀生活而展開新生活的「後同」族群。期盼政府運用智慧,不改變婚姻定義。我們希望藉由此聲明帶出多數民眾反對的聲音,並期待政府傾聽多數人民的聲音,扭轉與修復此次釋憲所帶來的國家危機。

我們深信家庭是孕育人類最重要的搖籃,也因此再次提醒全體天主子民重視家庭和信仰教育。透過全家同心讀經、祈禱與參加彌撒使家庭成員建立親密關係。也期盼基督徒家庭能在這充滿婚姻家庭危機的時代中作光作鹽,成為台灣的祝福。

教會也呼籲全國人民,堅守良善自然婚姻家庭及重視子女教育:台灣人民應盡全力維護台灣良善的家庭文化及道德標準,面對背離民意的政治決定時,仍應堅持我們的立場,絕不妥協。民調已顯示(下一代幸福聯盟委託進行,於2016年12月27日公布資料)超過半數的民眾反對同性婚姻,7成以上的民眾認為同性婚姻會影響下一代教育,不但如此,超過7成6民眾支持此重大議題應由全民公投決定。我們呼籲所有民眾堅持立場,並積極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公民權利,建構台灣美善的未來。

 

2017 年 7 月 14 日

本文轉載自台灣地區主教團網站,並於刊登於天主教周報451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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