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誡 毋殺人

聖經章節:

1.不可殺人。(出 20:13;申 5:17)

2.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誰若殺了人,應受裁判。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誰若向自己的弟兄說「傻子」,就要受議會的裁判;誰若說「瘋子」,就要受火獄的罰。(瑪 5:21-22)

3.「一切活動的生魂,一切血肉之人的靈魂都握在祂的手中」(約 12:10)。

4.「締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稱為天主的子女。」(瑪 5:9)

 

 

生活實踐:

  1. 「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生命自一開始就含有天主的創造行動,並與造物主亦即與人生命的唯一終向,常保持著特殊的關係。唯獨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自生命的開始直到生命的終結:在任何情況之下,沒有人能夠聲稱自己擁有直接毀滅一個無辜者生命的權利」。
  2. 所有人的生命,自受孕的一刻,直到死亡,是神聖的,因為天主是為了人自己而愛人,使他成為生活的和神聖的天主的肖象。
  3. 殺人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和造物主的神聖。
  4. 殺人的禁令並不廢止另一權利,就是使不義的攻擊者無法再害人。合法的自衛是負責他人生命及公益的人的重大責任。
  5. 嬰兒自受孕之初,就有生存的權利。直接墮胎,就是故意墮胎,不論是作為目的或方法,都是「罪惡的勾當」。嚴重地違反道德律。教會按教會法以絕罰處分這違反生命的罪行。
  6. 既然胚胎自受孕之後就該像人一樣看待,那麼也該像任何人一樣受到完整的保護、照顧和治療。
  7. 刻意的安樂死,不論是屬何種形式或何種動機,都構成兇殺,它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並對生活的天主、造物主不敬。
  8. 自殺是嚴重地違反義德、望德和愛德。這是第五誡所禁止的。
  9. 壞榜樣以行動或缺失,故意引人犯罪,是嚴重的罪過。
  10. 所有的戰爭引來災禍和不義,我們應該用一切合理的方法,避免戰爭。教會祈禱:「主啊,從飢餓、瘟疫和戰爭中拯救我們。」
  11. 在武裝衝突中,教會以及人的理智都聲明,道德律仍恆常有效。故意違反人權及其普遍原則的行動,均是罪行。
  12. 「軍備競賽是人類極大的創傷,無情地傷害窮人。」

 

文:擷取自天主教教理 圖:擷取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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