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總統令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公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九條規定,幼兒園園長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二、在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五年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

新竹教育大學因應政策實施,配合當前園長培育之需求,提升幼兒園園長專業之知能及提供幼兒園教師、教保員進修及專業發展之機會,提升其專業素養與行政管理之能力,於103 年 8 月 04 日(一)進行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第四期招生。相關資訊:

國立新竹大學進修與推廣處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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